2020年12月15日19:00,由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姜晓萍教授开设的行政法学专题课程准时开课,此次课堂的主题是模拟法庭活动,来自2020级行政管理、中外政治制度的硕士研究生分成四组,自行准备行政诉讼案例,给大家带来了四场精彩绝伦的法庭模拟:
原告宋丹丹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北方大学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依本校制定的“068号通知”的有关内容对原告作退学处理,直接与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因此法院秉承正当程序精神判决被告北方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宋丹丹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但是驳回原告宋丹丹的其它诉讼请求。
考生李芝林在司法考试结束后向司法部申请公开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司法部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李芝林认为司法部作出的不予公开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损害了其知情权,认为司法部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等规定,驳回原告李芝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小花因英语四级未通过未得到汉东大学学位证书,因此张小花认为英语四级作为学位授予具体条件之一违反相关规定,上诉至京州市熊猫区人民法院。但在一审判决中,京州市熊猫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原告请求,张小花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再次上诉至汉东省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东省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首批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名单》等法规,认为上诉人张小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2016年初,仲某在江苏省沭阳县盗伐树木444棵,其中253棵属于具有特殊价值的生态公益林,严重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2017年3月7日,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仲某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但案发后,沭阳县农委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并未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对盗伐者作出责令补种或代为补种树木的行政处罚,导致林业生态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宿迁市检察院指定管辖,2017年9月29日,宿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沭阳县农委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相应行政措施,以修复受损的林业生态资源”。沭阳县农委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作出行政处理,导致生态受损状态仍在持续;经省检察院批准,宿城区检察院以沭阳县农委不作为损害社会公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沭阳县农委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社会公共林业资源。2018年4月2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沭阳县农委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采取措施,补植复绿,受损生态逐步得以修复。
展示结束后,四位评委就法庭的流程、法庭扮演角色同学的表现以及案例的内容充实度等方面进行了点评,宋丹丹诉北方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和考生李芝林诉司法部不公开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一案并列第一。
姜晓萍老师就整体课堂表现进行了总结概括,表扬了全体参与者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精彩的现场展示,同时站在公共管理学科的角度建议同学们用公共管理的视角来思考这些案例中体现出来的一些本学科的关注点,注意反思当前各类行政行为的合法不合理之处。此次课堂激发了同学们对于行政法学的学习兴趣,启发了同学们对于公共管理学科中的行政法问题的相关思考。